《门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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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

这就是陈那论师的回答。陈那论师说,关于这两个论式,其实是你把它理解错了,"烟有火"和"火有触"并不是指的烟、火、触,而是说的地方、处所,说的是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的那个地方,说的是冒烟的地方与有火的地方、有热触的地方是相应的、不相离的,说的是与烟、火相应的地方,与火、热触相应的地方。所以说,在"烟有火"这个式子中,有法不是"烟"而应该是与烟、火相关的那个处所,在"火有热触"这个式子中,也不是"火"是有法,与火、热触相关的那个地方才是有法。
"此中"就是这两个论式,"非以成立火触为宗",并不是争论火、触的,"但为成立此相应物",只是要说明烟与火相关的事物(事实)、火与触相关的事物(事实),这个"相应物",崔清田先生说,山与炉和烟与热义理相顺,就叫"相应物",山是指冒烟的地方,炉是着火的地方。明白点儿说,就是与全类相应之物叫相应物,比如说,从有烟处皆有火这一规则为出发点儿,就可以推出"相应物"--山谷有烟,所以山谷处有火。我们再以有火处必热(即有热触)为出发点儿,就可以推出"相应物"--这个火炉中有火,所以火炉一定热。
陈那论师这句话就是说,这两个论式其实不是争论的,而是要说明冒烟的那个地方着火了,这个着火的火炉是热的,只是要说明这事实而已。
这就是为了防止有人神经过敏,或者说有人爱卖弄,知道了一点儿因明,可好了,把什么都要用因明来套,这就把因明庸俗化了,因明本来是阳春白雪,不是下里巴人。这是人的习气,我们以前的学校有留学生,有一个澳大利亚的好玩儿得很,他跟我学中文,有一回给我一起上街,他就卖弄,看着街上的字儿就一直念,不认识的字儿他就读成"啥子",这是我们河南的方言,他读"金啥子商店",人家是"金鑫商店"。中国的城市大街上的字不规范的太多,他就一直"啥子",惹得司机直笑。他好玩儿得很,冬天冷,我给他了一件毛衣,他就穿,可他不会穿,他不知道毛衣不能紧挨身子,里边儿要有衬衣,他把毛衣帖身子穿了,毛衣帖身子穿上会发痒的,使得他抓呀抓的。
人都爱卖弄,这不是哪一个人的习气,都有。我记得刚学《几何》,连走路我也得用用三角形定理。据说当初批判孔老二时就是用阶级斗争的理论来批判的。
佛教的人卖弄更不得了,这举例子就太得罪人了,就不说了。
陈那论师在这儿就是说,不要卖弄了,好好的一句话为啥非要变成因明论式的形式来说,本来是一个事实--那边儿山脚处着火了,正在冒烟,你非以立成"烟有火,是烟故",这是干啥?多此一举!说对也算,说又说不对,让人产生误解。手不要碰住火炉,若烫住手就不得了,你这样说有啥不行,还非要卖弄地立个论式:火有触,是火故。按我们河南话说,你有话不好好说,非要立这论式,这就是瘪物。
神泰法师在《述记》中把这个式子给改了一下,说你要真是想卖弄,用因明论式来说,应该这么说--山谷处有火,(山谷中)有烟故,如余有烟处。这是"烟有火"的论式,那么"火有触"的式子对的该怎么说呢?是这样--此火炉处有热触,有火故,如余有火处。在第一个式子中,"山谷"是宗前陈、有法,山谷就是四大和合而成的,"有火"是宗后陈、法,"有烟"是因。第二个给这是一样的。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若不尔者",要是不这么来,"依烟立火依火立触",你非要立"烟有火,是烟故","火有热触,是火故",你非要瘪物谁给你咋着,那你就瘪物吧,你这样瘪物的话,"应成宗义一分为因",什么意思?比如说我们常说的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我们可以这么改,"声是所作性",则就是说,因为声是所作性,所以我说声无常。你这"烟有火,是烟故"怎么办?因支就是"烟是烟故",就成了因为烟是烟,所以烟有火,这通吗?这个就叫宗义一分为因!宗由宗前陈和宗后陈组成,在"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中,是把宗前陈烟作了因支,宗前陈是宗支的一部分,就是"宗义一分"。"火有热触,是火故"给这是一样的。宗是所立,因是能立,宗由二部分组成,所以,根本就不能以所立的一部分来作能立。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

"又",再者。"非",不必要。"性",本性,这里指本来就有的,本来就有的什么?对于"烟有火"来说,就是有烟一定有火,对于"火有热触"来说,就是火一定热。"共知有故",都知道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
这句话就是说,我们因明可不是要来论证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热之类的,这是人所共知的,你要立这,就是"相符极成",完全是废话,用因明来证明有烟一定有火,就是高射炮打蚊子。

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

"又于此中",在用因明立论式时,"观",就是看看、了解,"所成",对方的主张、观点儿,然后,才立"法、有法","法、有法"是宗后陈、宗前陈,指宗,又指代论式。这一句是说,在立论式时,你要有针对性,要对对方的理论有充分的了解,确确实实知道了对方的观点儿之后再立论式,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就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常",我才立"声无常",要是说对方的观点儿是"声无常",这给我的观点儿是一致的,我就不需要再立"声无常"了。回头说"烟有火"、"火有热触",对方也承认有烟一定有火,火一定是热的,你有必要立论式吗?这根本就没必要。

非德有德。故无有过。

这是说胜论派的德、有德。胜论派的主张是六句义,实、德、业、同、异、和合,"实"是指诸法的实体,"德"是指诸法的属性,"业"是诸法的业用。陈那论师《门论》原文中的这个"德"就是指胜论师的德句义,"有德"就是胜论六句义的实句义,因为只有实体才有属性,因为只要是实体,肯定有属性,实体都有属性,所以,"有德"就是六句义的"实"。说胜论派立德、有德,这是胜论哲学的基本范畴,它不需要先看对方的观点然后才立,所以,胜论师立德句义没有过失。《门论》原文中的"非"是不同。这句话要给上一句"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放在一起才好。就是说,在立论的时候,要先了解对方的观点儿,然后才立相应的论式,这给胜论师立德句义不一样,因为胜论师立德句义不需要看对方的主张。
下边儿陈那论师对前边儿说的来了一个颂子总结。

重说颂言:
有法非成于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这个颂子要读成"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有法非成于有法及法"就是说,凭宗支的一部分(指颂子中的前一个"有法"),是不能成立"有法"(指颂子中的后一个"有法")和"法"的,比如"烟有火,是烟故"这个式子,就是以宗支的一部分,有法、烟来成立宗体,这一句的"有法及法",把有法和法合起来就组成整个宗支。第二句"此非成有法"是说,因法不能直接成立有法,比如说"最胜为有,现见别物有总类故"这个式子,凭因法"二十三谛"是难以证明有法"自性"的。最后两句"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这是说,凭共许的因法才能成立不共许的宗法,就是说凭共许的因法可以成立不共许的"法"为"有法"所有,也就是说,共许的因法证明了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法为有法所有就是说宗后陈是宗前陈的属性,就是说二者不相离。有法和因法的关系是什么呢?有法是所依,因法是能依,所依的有法为能依的因法所有,所以,因法在成立法为有法所有时,也就一并的成立了有法,而不是直接以因法成立有法。
这一个颂子就是说,不能够以宗上有法(如"烟")为因来成立宗之法(如"火"),也不能以因法(如"二十三谛")来直接成立宗有法(如"自性"),我们只能以共许的因法来成立不共许的宗法,证明宗法、宗后陈与有法、宗前陈的不相离性,这样也就间接地证明了宗有法。
这个《门论》读起来确实是费劲得很。今晚也不早了,就休息吧。


本贴由清风于2002年1月12日14:27:59在〖慈氏学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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