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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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同品、异品的定义。
“此中若品”,“此中”指宗法,“品”是种类,品有体与义的不同,体与义就是事物和属性,事物一定有其属性,属性一定附与事物。“与所立法邻近均等”,“所立法”就是宗后陈,“邻近均等”就是意义相似,“邻近”就是差不多,“均等”也是差不多,就是相似。比如说,瓶有无常的属性,声也有无常的属性,瓶的无常与声的无常就差不多,同品只要求这些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似,而不是相同,若是相同的话事物就该混淆了。刚才咱说瓶的无常与声的无常,可它们的无常也不是相同的,瓶是成坏无常,而声是生灭无常,成坏无常给生灭无常,虽然都是无常,但不是一样的无常法。同品就是俱有和宗后陈意义相似的事物。“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这一句话很多人误解,有人说,通过这一句话可以看出,陈那论师主张是同品是按义来分的。这说法可靠吗?不见得,在《入论》中也有同品的定义,说,“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是什么?恰恰是既有体又有义,因为体与义根本是不可分的,没有事物,也就不存在属性,要是说没有属性,这个事物肯定也不存在。所以,我说出来了义一定兼体,我要是说出了体,那也一定兼义。神泰法师在《述记》中是以体、义二者来解说的,窥基法师在《大疏》中有时用体说,有时用义说,显得很不统一,有人就说窥基法师的说法有问题,其实不是的,而是根本不需要我们专门来给它统一,因为本来人家就是统一的,你来给做统一是头上安头,为什么呢?你能够找出一个没有属性的事物吗?不能的!你能够找出一个不附与事物的属性吗?根本不能的!你忙乎半天纯是瞎忙。陈那论师这里说“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这里的义是兼了体的。
“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这是异品的定义。只要知道了同品的定义,反过来就是异品。就是没有和宗后陈意义相似的事物。
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相违故。
这是陈那论师对他给异品所下定义的一个说明,说我为啥要下这样的定义。在以前,古因明师给下的定义不是“无”而是“相违”、“别异”,陈那论师说他们把异品解释成“相违”和“别异”都是不恰当的,这就是“非与同品相违或异”。下边儿分别解说为什么我不取古因明师给异品所下的定义。
“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这是说古因明师给异品下的“相违”定义,当然,古因明师的定义是说,异品就是与所立法(性质)相违。相违就是反对概念,流与热、明与暗、大与小等,这些概念在外延上是相互排斥的,但是世间不是这么简单的,比如说小时候看电影,见一个人物出场,就想分分他是好人还是坏人,那时候的观念就很简单,不是好人就是坏人,实际上呢?都知道,这种分法是不成样子的。若说相违的话,就是这样,要么好要么坏,现实中根本不是这样,经常会出现一些中间概念,象说不上是善呀恶的,不冷不热的等情况。因明中只有同品和异品,不是同品就是异品,必须得一网打尽,若用“相违”来定义异品的话,就会出现漏网之鱼。异品应该是同品外的一切,用“相违”来定义它,就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把这漏网之鱼没法处理。所以陈那论师说“应唯简别”,“简别”是因明中对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说明以避免过失的方法。在陈那论师的因明中,同品、异品必须含括一切,除了同品,剩下的都算异品,绝对不能出现第三种情况。为什么不允许出现第三种情况呢?因为要是有第三种情况出现,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断一个因是正还是不正。在陈那论师的因明理论里,因的正误是用因三相来衡量的,因法与宗有法、同品、异品三者有关,满足三相的是正因,因支是体现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同喻(体)是体现同品定有性的,异喻(体)是体现异品遍无性的。所以,若用相违来定义异品,就使得有一部分对象同喻管不了它,异喻也管不了它,它就无法无天了,这样的话,因就起不到媒介的作用,确定不了宗上有法与法的不相离关系。《述记》中举有例子——
宗:此处有暖。
因:有火故。
喻:有火处皆有暖,如厨;
    无暖处皆无火。
这就是一个正确的式子。若弄成——
宗:此处有暖。
因:有火故。
喻:有火处皆有暖,如厨;
    有冷处皆无火,如冰山。
这样的式子一看就是不对的。
“若别异者,应无有因”,古因明师对于异品还有一个定义,是别异。陈那论师的定义是“无”。陈那论师这一句是说明用别异来定义异品有哪儿不妥的。不妥当的地方在哪儿呢?“应无有因”!为什么“别异”的话就“应无有因”呢?“应无有因”就是没有了正因。为什么会这样呢?好,先说啥叫别异。别异就是与宗法不同的概念,把与宗法不同的概念都作为异品,也不管这概念是不是外延与宗法相容。咱来举个例子。比如说立一个“声无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是“无常”,按照别异的定义,则只要不是“无常”,都是异品,则“无我”也算异品、“空”也算异品等。我们立的是声的“无常”,异品“无我”、“苦”、“空”与“无常”却是相容的,一点儿也不排斥,这样,想凭异品“无我”来返显的“所作性”就成不了正因。说声不但无常,而且还无我、还苦、还空等,假如说把无我、苦、空等都作为异品的话,这就扩大了异品的范围,这就会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因为这个式子的因支是“所作性”,“所作性”也是“无我”的,所作既有无常性,同时又具有异品无我性,本来因的第三相是要求异品遍无的,现在有异品,麻烦了吧。所以,用别异来定义异品就出现这种情况,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式子都不能成立。“不相违故”,就是指异品和宗、因都不排斥。
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故。非如瓶等,因成犹豫,于彼展转,无中有故,以所作性现见离瓶于衣等有,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
这是说相违因的。
“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法”指因法。“相违”这里是指矛盾概念,注意,这里不是指反对概念。“所立”就是所立法,这里指宗支。假如说你的因法能够成立与你所要立的宗相违的宗,这因就有相违过。比如本来我要立声无常,可我举的因确恰恰不能证明声无常而证明声常。神泰法师举过一个相违过的例子,“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这是数论师立的一个论式。数论师的理论是二十五谛,这个大家千万别忘。这个式子是说,根据经验,一切积聚起来的事物都是供他受用的——“他”就是别的事物,是除眼等以外其他的事物,“眼等”是指眼、耳、鼻、舌、皮五知根,那么“他”就是指五知根以外的其他事物,比如说床、席等等一切,但这儿主要是指“我”,“我”就应该包括“神我”和“假我”。那么,根据这个经验,眼、耳、鼻、舌、皮都是积聚而成的,所以,眼、耳、鼻、舌、皮也应为他所用。注意,数论师的话中,虽然言陈是“他”(“神我”和“假我”),但意许的是“神我”。“眼等”五知根,是宗前陈,“必为他用”是宗后陈,本来,数论师是要成立“神我”的,但因为“神我”佛教徒不承认,佛教徒只承认有假我,那么,数论师不能在宗中出现“神我”,因为立宗必须宗依双方共许,所以,数论师不让“神我”出现在式子中,而用了个很模糊的词“他”,这就是偷换概念,瞒天过海,假如说你稍一不细心,就会落入圈套,但是,佛教徒明白,数论师说了个“他”,其实意许的还是“神我”。
数论师用了“他”这个词,但有的“他”是具备积聚性,如桌椅板凳等,然而有的“他”不具备积聚性,数论师就认为“神我”是不具积聚性的。按照数论师的本义来说,他们是想成立不具备积聚性的“他”——神我,可不具备积聚性的“神我”,数论师不能明白的说出来,具备积聚性的“他”——假我,数论师立宗时又不能立,不然就有相符极成的毛病了,所以,数论师就既不让“神我”出现在式子中,也不让“假我”出现在式子中。
若“积聚性”因能够成立数论师的“为他用”,那么也能成立相违宗。数论师所立的式子是“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这个“他”是含糊的,按照数论师的理解该是“神我”,按佛教徒的理解该是“假我”,“神我”不具备“积聚性”,所以,数论师的式子,自己的宗与自己的因对不起来,同品“为他用”,注意,这里的“他”指“神我”,同品“为他用”中没有具足因支“积聚性”的,异品“非为他用”中倒都具足“积聚性”。式子就难以成立。陈那论师于是就不改变数论师的因支而另立了一个式子,“眼等必为积聚性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因三相具足,没有毛病,但是一定得注意,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虽然三相具足,可实际上是犯相符极成的过失,因为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立论者陈那论师和论对者数论师没有争议。不过,由于相符极成是宗过,这里是说因过的,对于宗过没有深究,所以陈那论师举了这个式子。在《庄严疏》中,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与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稍微有点儿不一样,《庄严疏》的宗是,“眼等唯为积聚他用”,《因明大疏》中的“必为”在《庄严疏》中是“唯为”,“必为”和“唯为”的区别在哪儿呢?“唯”就是独独、单单、只有,用“唯为”就排除了非积聚性的“神我”,而“必”呢,是定然、一定,“必为”就只强调了积聚性的“假我”,而没有排除非积聚性的“神我”的意思。这么来看,好象《庄严疏》的说法更严谨一些儿。
这样来看,数论师的式子,自相是“他”,意许是“神我”,数论师所用的因支“积聚性”,不但没能证明意许的“神我”受用眼等,反而证明了只能是积聚性的“假我”才能受用眼等。所以,这个就是相违过,按《入论》的说法,这是法差别相违因。这样的因就是似因。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说,如果“无违法”可以成立“无违”之宗,也可以成立相违之宗。所谓“无违法”,比如说数论师立的“眼等必为他用”,这与自己所主的宗意是合的,没有违背,就叫“无违”,则其因就是“无违法”。“相违”是指佛教徒针对数论师的立量所立的相违之宗“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这一句就是说,你的因法能够成立你的宗,也能成立与你立的宗相违的宗。
“所成法无,定无有故”,这是进一步解释上一句“相违亦尔”的,说,用“积聚性因”来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当所要成立的“必为他用”无时,就一定没有“积聚性因”,这是异喻体,“宗无因不有”。
“非如瓶等,因成犹豫,与彼展转,无中有故”,这一句要联系前边儿的例子来说,前边儿举了一个例子,“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说,在这个式子中,其因支“所作性”能够成立“声无常”,而且还能够证明“声是无我”的。在当时,有人曾经与佛家论辩,举了这么一个式子,“声是瓶,所作性故,如瓶”,在外人举的这个式子中,异喻是“衣等”,这外人的式子中,衣虽然不是瓶,但“所作性”因在异品“衣”上是有的,就是说“衣”也具“所作性”,这就使得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不能够成立。在《入论》中,似因有不成、不定、相违,其中的相违,虽然是似因,但它是决定因,不定因也是似因,但它是犹豫因,你外人说“声是瓶,所作性故,如瓶”,我就可以说,“声是衣,所作性故,如衣”,对于“声是瓶,所作性故,如瓶”这个式子和“声是衣,所作性故,如衣”这个式子来说,衣与瓶互为异品,“所作性”因可以证成无衣处的瓶、无瓶处的衣,也就是说在异品上展转有。这一句“非如瓶等,因成犹豫,与彼展转,无中有故”就是说,相违因不同与不定因,以“声是瓶等”为宗,其因支“所作性”就是犹豫因,因为这个因可以在异品中展转出现。
“以所作性现见离瓶于衣等有,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这是把不定因和前边儿旁成“无我”的宗做了一下区别,因为有人会误认为“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个式子中的因支既可以证成无常,也可以证成无我,也是犹豫因,陈那论师说这不是犹豫因,“此因非是转彼瓶等无常处,别于余无我上此因亦转。”就是说瓶等只要无常,必然无我。“无有离无常外别有无我有‘所作性’因”,所以,“所作性”因若证无常就同时证明了无我,这因是决定的。这一句通起来就是说,“所作性”因于同品瓶外的异品衣上有,不同于“无常”宗之外的“无我”等,因为此因于无我等上有。这个懂不懂,不懂,那就这么说吧,在“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个式子中,“无我”不是异品,它和“无常”是同一关系的概念,“无常”和“无我”在外延上包含了因法“所作性”,所以,凡是所作者皆无常、无我,“所作性”因是决定无疑的。然而刚才说的瓶和衣,瓶和衣的关系却不是这样,二者在外延上不相容,是反对关系,而且均被因支“所作性”相包含,所以衣与宗法瓶的外延相斥而成为宗之异品,却包含于因法“所作性”中而不能成为因异品,所以,陈那论师说,“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就是说,“不象与无常的外延不相排斥的无我上有所作性因那样”。这一句话与上一句“非如瓶等,因成犹豫”是相呼应的。因法所作性的外延大于宗法瓶,可以将宗异品衣等容纳在因的外延内,而无常、无我的外延是同一的,并且无常、无我的外延大于因法所作性,所以,无常、无我共有所作性因而不相互排斥。
这几句话咱们也再通通,就是说,假如因法能够成立与所立法相违的法,此因就是相违因之过,就是似因。比如因法能够成立立论者要成立的宗,同时这因也能够成立与立论者所要成立的宗相违的宗。相违宗的法没有时,其因也一定没有。此相违因与不定因不一样,以“声是瓶等”为宗,“所作性”因就是犹豫因,因为此因在异品中展转出现,用来成立“声是瓶”的“所作性”不定因在与同品“瓶”相离的异品“衣”上有,不同于“无常”宗外的“无我”法——无我不是异品——因为此“所作性”于“无我”法上有。
云何别法于别处转?由彼相似,不说异名,言即是此,故无有失。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此中但说定是宗法不欲说言唯是宗法。若尔。同品应亦名宗。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不相似。



本贴由清风于2002年2月08日19:11:57在〖慈氏学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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