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不过就能所缘一时之关系而说。古德虽无其文,却有其 义。否则以亲证真如为例,真如固不离见分,亦不离自证,何 以当时见亲斟真如,而自证则亲缘见分而于真如为疏也。 附识:余前更得黄居素君一书,论疏缘体虽相离之体字,系 指能缘体而言,颇足与余今解互相发明,因附录于此,以备参 考。原书云: 兄于真如为疏所缘缘一义,虽放弃旧日主张,惟弟始终讨论 不出基释范围,兄乃直体论文“体虽相离”之定义,自是高弟 一着,佩甚。兄引《述记》卷四十四说同体自证能为见之疏缘 缘,以为体虽相离之定义亦破绝无遗。昨翻《述记》,于卷四 十四找不着此说。后翻四十六,于十八页右行五六,有“见与 第四亦但一缘此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数语。未审兄所 引是否即此数语?或于四十四卷另有所说?若据此数语,似基 师之意同体之见分能为第四之疏所缘缘,与胸所引同体之自证 能为见之疏缘缘有别。今据卷四十六数语略陈所疑。缔以为见 为证自证之疏所缘缘,于义未圆。盖不过以自证缘见,证自证 缘自证,依展转说故云见为第四之疏缘缘尔。然此不可深辩。 即见得为第四疏缘缘,亦似于论体虽相离之定义未破。弟颇疑 论文体虽相离之体字与四分同体之体范围广狭不同。论“若与 能缘不相离”,“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二句,不外两种读法。 一,体指所缘缘,应读为“若体与能缘不相离”;二,体指能 缘,应读为“若与能缘之体虽相离”。证以《述记》释亲缘段 ,“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及释疏缘段“与能缘心相离法 ”,则体字似专指能缘。释亲缘段以“见分等体”释体字,盖 以自证能为见之能缘体,证自证与自证皆能互为能缘体也。释 疏缘段以“能缘心”释体不用等字,或系专指见分。其所云不 离者,以亲所缘缘与能缘不离,如相不离见之不离,非四分同 体之不离也。假定弟所疑不误,则见虽得为第四疏缘,然于体 虽相离之定义不破,以见为自证缘,自证为证自证缘,见固与 能缘体之证自证分相离也。兄再为弟一释此疑如何。 至基师《述记》解疏所缘缘,不举无为,今以理征知为疏漏 ,不足引为真如非疏所缘缘之证。
原标题:【真如作疏所缘缘义】是小澂在2002年5月01日14:21:25发表 本贴跟从标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