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我是指去除“识执”以后于理抉择时的不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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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对十二处法的缘起、因果不能通达无碍,因不能通达无碍故有此可彼不可的执取,因此法我的表现为不自在,或说与理执共存。
总之,我感觉人我也好、法我也好,按内六处与外六处进行区分并不恰当。
本贴由
二愣子
于2001年4月29日20:25:1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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