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1 。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今译】此外,一切“我见”不是在认取实在的自我,因为它要有被认取的对象,所以它也就像能认取其他事物的心识一样,〔只是认取自己所变现的相分,虚妄地将此认作自我。〕
一切被“我见”认识的对象,必定不是实在的自我,因为如果自我作为认识对象,那它也就像其它认识对象一样,〔是由识所变现,非恒常非主宰。〕
因此“我见”不能认取实在的自我,只能认取由内识变现的五蕴,并随着自己的虚妄认识而产生种种思量,〔将它们认作实在的自我。〕
【注释】1 所余法:指其余的认识对象,即色、声、香、味、触、法六境。
【评析】此处继上文对“我见”归谬后,再对“我见”之谬作因明学(佛教逻辑学)的论证。首先从“能缘”之见来看,其它心识只能认取由自识所变现的相分(详见下文),不可能认取心外之物,因此“我见”也是如此,必定不能认识自心之外的所谓真实的“我”。再从“所缘”之对象来看,所有识的认识对象都是由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所以“我见”的认识对象也必定是由“我见”所变现的相分,而不是实在的自我。即使对于不承认存在相分的人来说,也可得出同样结论,因为色等六境是变化无常的,所以“我见”的认识对象也是变化无常,不可能是始终不变、永恒存在的自我。因此,无论从“能缘”还是从“所缘”来看,“我见”都不可能认识实我。至此,本论完成了对佛教内外各学派对实我谬执的破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