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中:一为事体之能成立,一为遮遣之成立因。 这三类正因中,有些是有物的能立因――就是对事物进行肯定的判断,有的是有物的能破因――指对事物进行否定的判断。能立因指自性因和果法因,能破因指无所缘因。“事体之能成立”就是能成立某事的因;“遮遣之成立因”就是成立“遮遣”的因,“遮”是挡住,“遣”是使之远离,合起来就是“破”,这就是能破因。 若与自性有连属者,则由义能悟义。若与彼不相连属者,於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故。 “自性”就是自己的特征,表示事物自己;“连属”就是相关,就是有那么一种关系,关系就是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之间的相待破立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咱们平常说的一条线上俩蚂蚱,蹦不了你也跑不了它;“义”就是境、事物、境界或者道理。“与自性有连属者,则由义能悟义”的意思就是,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以上事物的关系只要一确定,一个事物显现了则另一个事物一定显现。“由义能悟义”就是由一个事物而知道另一个事物。 於所成立之义中、其与标志相连属者、亦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故,及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非彼之自性、及非彼所生起者、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此彼之我自体、及由彼生起二者、亦唯是自性及果法,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 这是说,在能立论式中,正因实际上就是遍包关系质的关系量的一分,比如说,我说树包含沉香树,沉香树就包含在树之内,沉香树是树的一部分,沉香树就是自体,树就不是自体。“于所成立之义中”,比如我立量说“这里有树”;“其与标志相连属者”,标志就是正因,刚说了正因有三种,一种是无所缘因、自性因、果法因,我说“这里有树”是什么因?对,是自性因。“连属”就是“沉香树”和“树”有不相离关系;“亦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故”,这棵沉香树就是所要成立的“树”的自体;“及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我要成立“这里有树”,是因为我看见了这里有一棵树我才成立“这里有树”的,就象我们大夏天里冒着酷暑在沙漠里赶路,猛然间我看见前边儿有一棵树,我高兴得大叫一声“这里有树”。或者说,比如我看见前边儿冒烟,于是我说“前边有火”,烟就是所成立的火所生起的。韩老师给我说这句“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应该是说的意许,比如我说“诸法无常”,但内里是要成立“诸法无我”的,“诸法无我”就是由我所成立的“诸法无常”所引发起来的。 能立遮遣、亦唯依如上所说无所缘。若有事体者,则此无所缘、不可能有故。不尔,由处所、时间、及自性远隔离义、诸不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中、虽与自现量相违,然亦无能决定事体为无有故。不愚昧回忆诸行能成立者、若违反其过去及现在现量者,则无有事体之语言转起。由决定无有唯即如是之事体故。 “能立遮遣”,就是我立一个量可以破斥对方的论点儿,“唯依如上所说无所缘”,我只能靠刚才说的“无所缘因”来破。“若有事体者,则此无所缘、不可能有故”,比如说我的面前有个瓶子,这就是有所缘而不是无所缘,我明明已经看见瓶子了,可我还是立量说“这儿没有瓶子”,这不是睁着俩眼说瞎话么?指鹿为马那是奸臣,看见有个瓶子,这就没有“无所缘因”。破一个论点,怎么破?就是破它的因果关系,没有瓶子,就可以破除它的存在,但要是说看见了瓶子,就不能破除它的存在。无因就可以破有果,无火就可以破有烟。你看不见瓶子就说瓶子不存在,这只能说瓶子不存在,注意,只能是“说”而已,但到底存在不存在?这是另一回事儿,我这里只是说不能睁大俩眼看着瓶子说没有瓶子。我见有不少初学佛人学了一点儿空,搞不明白,睁大俩眼说没有桌子。 此随其所应构成之差别、有十一种: 我们要说一个事物不存在,则肯定是曾经经验过的事物。如果是没有经验过的东西我们是没有办法判定的,说有说无都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说一个事物存在,就是指这个事物被我们觉知,我们说一个事物不存在,就是说这个事物现在不能被我们觉知。只要这个事物在现在不能被我们感知,我们就可以说没有,这就是否定判断。来否定一个事物,可以有十一种因。 一、自性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眕。由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 第一种是自性不可得因。这种情况是最常用的,不过咱们在用的时候,通常只说结果不说原因,因为这原因太熟悉了,张嘴就来,根本用不着思考。虽然说咱们没有说出来原因,但实际上包含有原因,要是没有原因的话,咱们知道,无因则无果。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是,“此处无眕。由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就是说,这个地方没有烟,因为要是有烟的话,我们就可以看见它,烟又不是可以藏起来的东西,只要有我们就一定可以看见。这就是根据看不见烟否定了烟的存在。 二、果法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由无眕故。’ 第二种因是果法不可得因。这个也好说,比如说咱们都知道,要是有电的话灯泡就会亮,有电是灯泡亮的果,要是说我一拉开关,可灯泡却没有亮,我就说没有电。这就是凭果不存在,来推出因不存在。当然了,由果来推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实上来说,比如麦种是麦苗的因,但是它得有助缘才行,要是没有水、阳光等助缘,麦种是长不出麦苗的。咱们要是只凭现在没有麦苗就说没有麦种行不行呢?不行!就是说这种情况咱得考察一下。另一种情况是从认识上来说,比如说咱们看见有烟就知道有火,但是没有看见烟却未必可以确切地判断火到底有没有,要是我们因为没有看见烟就说没有火好象也不行,要是人家烧的是电炉,这不出烟的。啊?电炉不是火?那咱就说烧的无烟煤,这总可以了吧~~法称论师说的是“此处无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就是说此成没有烟的生起因功能、对碍,“生起因功能、对碍”就是生因的必由因,就是指“冒烟的火”,注意,一定得是冒烟的火。在这里法称论师就是说,我可以立这样一个量“这里没有冒烟的火,因为没有烟”。你要是立成了“这里没有火,因为没有烟”就不对了。 三、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沉香木。由无树故。’ 这是第三种因。就是以能遍不存在推断所遍不存在。咱们前边儿说过的,所谓能遍就是指树,所遍指沉香树,这好象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一样,上位概念是能遍,下位概念是所遍。能遍指属,所遍是种。如果能遍不存在,则所遍必然没有。比如说这儿没有树,我就可以推断出这儿没有沉香树。我就可以说,“这儿没有沉香树”,因为这儿没有树。 四、自性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火故。’ 在前边儿三种是从事物的正面不可得而作出的判断,其实也可以从这件事物的反面现象来判断,就是因为事物的反面现象有而推出这事物没有。这第四种就是。 五、相违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眕故。’ 这个相违果法可得因就是说,我以与一个事物自体相违之果法为因,推断出事物不存在。比如说,“走,咱们到那山凹里烤火去,你看那里有烟”。以就是说,我虽然没有看见那里有火,但我看见了那里有烟,烟是冷的相违法“火”的结果。这是间接相违因。 六、相违周遍可得。喻如说言:‘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待他因故。’ 这第六种的说法咱来看法称论师举的例子。“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待他因故。”就是说,比如这张桌子,我们就说它有,因为我是看着作成这张桌子的,我看见了工人把这张桌子作成,我就可以说,“这儿多了张桌子”,为什么可以这么说呢?因为事物都是因缘和合的,要想这张桌子没有,就必须得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有才行,现在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还没有,所以我就说这儿有这张桌子。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韩老给加了一个注,“此成立因不如理。即非大乘极成。由说诸行灭不待因故。”就是说,这个说法有违大乘教理,在大乘教理中是生起现行是要有因缘和合的,但生起就灭,而且灭不待因。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很显然不和大乘教理。 七、果法相违可得。喻如说言:‘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无有。由此处有火故。’ 这是第七种因。法称论师的例子说,“这里不冷,因为这里大火”,原论文中的“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就限定了必须是大火,不是火柴头的火,当然也不能是火灾那么大的火。所以这果法相违可得就是指,用与果法相违者为因来否定事物的存在。不冷的冷的否定,我现在要否定冷,我从有不冷的果的角度来说明。大火是不冷的果。剧宗林先生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我看见了商朝出土的铜锄,我就可以否定商朝无冶铜术的说法。 八、能周遍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霜触。由此处有火故。’ 这是用相违能遍者为因来否定所遍存在。没有能遍的话则肯定没有所遍,就是说我只要说肯定这儿没有树则绝对不会有沉香树,我规定马不准出城,你公孙龙的白马就不准出城!咱看法称论师的例子,“无有霜,有火故”。只要有火,一定不冷,不冷就不会下霜,霜不是夏天下的。我说霜没有,霜的相违就是不冷,有火就不冷了。
原标题:【正理点滴论四】是斑竹在2002年6月10日21:20:25发表 本贴跟从标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