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点滴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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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一为事体之能成立,一为遮遣之成立因。

这三类正因中,有些是有物的能立因――就是对事物进行肯定的判断,有的是有物的能破因――指对事物进行否定的判断。能立因指自性因和果法因,能破因指无所缘因。“事体之能成立”就是能成立某事的因;“遮遣之成立因”就是成立“遮遣”的因,“遮”是挡住,“遣”是使之远离,合起来就是“破”,这就是能破因。

若与自性有连属者,则由义能悟义。若与彼不相连属者,於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故。

“自性”就是自己的特征,表示事物自己;“连属”就是相关,就是有那么一种关系,关系就是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之间的相待破立的质的规定性,就是咱们平常说的一条线上俩蚂蚱,蹦不了你也跑不了它;“义”就是境、事物、境界或者道理。“与自性有连属者,则由义能悟义”的意思就是,两个事物或者两个以上事物的关系只要一确定,一个事物显现了则另一个事物一定显现。“由义能悟义”就是由一个事物而知道另一个事物。
事物之间的关系,有质的不同和量的不同,比如课桌和桌子,这两个事物之间,桌子可以包含课桌,桌子包含课桌就是“质的关系”;至于量的关系,有全分、一分的不同。课桌是关系量的一分,而桌子是关系量的全分。有一个定则:由一分有可立全分有,由全分有不可立一分有;由全分无可破一分,一分无不可破全分。就是说可以因为有课桌而说有桌子,不可因为有桌子而说有课桌;可以因为无桌子而说无课桌,不可因为无课桌而说无桌子。这是包含关系。就是说外延小的是关系量的一分,外延大的是关系量的全分。其他的还有交叉关系、矛盾关系等,各不相同,咱们就不说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关系如果是确定了的,则一个显现另一个就也要显现,要是关系不确定呢?看后边儿。
“若与彼不相连属”,“彼”,有此才有彼,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就是说,如果这两个事物之间没有关系、毫不相干,“于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在这儿就没有了,这一点儿也不错乱。比如,要是说这儿没有树,肯定没有沉香树,没有杨柳树,这个判断是一点儿也不错的。或者读成,“若与彼不相连属者,于此中无有决定,不错乱故”,就是说,如果二者之间没有“连属”――连属就是不相离性――的话,则就不能够作出决定的判断。就是说,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下来,就象在一个单位中,要是两个副经理,二者的分工必须明确下来,要是不能够明确下来的话,事情就互相扯皮,作不成了。如果说违背了这关系,出了事情的话就不好追究责任。事物之间必须有一个关系,要是违背这关系法则,就得不出合乎法则的结论了,这是不错的。

於所成立之义中、其与标志相连属者、亦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故,及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非彼之自性、及非彼所生起者、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此彼之我自体、及由彼生起二者、亦唯是自性及果法,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

这是说,在能立论式中,正因实际上就是遍包关系质的关系量的一分,比如说,我说树包含沉香树,沉香树就包含在树之内,沉香树是树的一部分,沉香树就是自体,树就不是自体。“于所成立之义中”,比如我立量说“这里有树”;“其与标志相连属者”,标志就是正因,刚说了正因有三种,一种是无所缘因、自性因、果法因,我说“这里有树”是什么因?对,是自性因。“连属”就是“沉香树”和“树”有不相离关系;“亦直接为所成立义之自性故”,这棵沉香树就是所要成立的“树”的自体;“及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我要成立“这里有树”,是因为我看见了这里有一棵树我才成立“这里有树”的,就象我们大夏天里冒着酷暑在沙漠里赶路,猛然间我看见前边儿有一棵树,我高兴得大叫一声“这里有树”。或者说,比如我看见前边儿冒烟,于是我说“前边有火”,烟就是所成立的火所生起的。韩老师给我说这句“由所成立义所生起故”应该是说的意许,比如我说“诸法无常”,但内里是要成立“诸法无我”的,“诸法无我”就是由我所成立的“诸法无常”所引发起来的。
“非彼之自性、及非彼所生起者、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这是说因要是不是所立法的自体,或者说因不是由所立法而生起的法,则这个因就是所立法以外的法的自体。“非彼之自性”,就是说,比如我看见前边儿有一个人,我说“前边有一匹马”,人就不是马的自体,“非彼所生起者”,我立的“一匹马”不是我看见的人“所生起”的,所生起就是――我起“前边儿有一匹马”这个念头不是由我看见有一个人这个事件所引发起来的,当然,假如说是我给前边儿那个人不对,我看见他在前边儿,我就说“前边儿有一头猪”,这就是看见前边儿一个人这个事件引发起来的,虽然说我立的“前边儿有一头猪”是看见前边儿有一个人这个事件引发起来的,但因为与事实合不起来,所以不属于这里所说的范畴。“即以与彼无有相连属为自性故”,我要是看见的是一匹白马或者黑马或者花马,它们就是立的“马”的自体,它与所成立的马有连属关系,而我看见的是一个人,它不是马的自体。
“此彼之我自体、及由彼生起二者、亦唯是自性及果法,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说我要想自己成立一个观点儿, “彼之我自体”,就是说比如“这儿有树”,“及由彼生起者”就是说比如“前边儿有火”,“唯是自性及果法”,只能凭自性因和果法因,“唯由此二,能成就事体”,只有这两种正因可以成立论点。别的都不行。一个事物及它所引起的后果,就是事物的自体和果体,在自体时就处于因位,在果体时就是处于果位,所以,一个事物既可以是因,也可以是果,也就是说,事物是由因果构成的。

能立遮遣、亦唯依如上所说无所缘。若有事体者,则此无所缘、不可能有故。不尔,由处所、时间、及自性远隔离义、诸不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中、虽与自现量相违,然亦无能决定事体为无有故。不愚昧回忆诸行能成立者、若违反其过去及现在现量者,则无有事体之语言转起。由决定无有唯即如是之事体故。

“能立遮遣”,就是我立一个量可以破斥对方的论点儿,“唯依如上所说无所缘”,我只能靠刚才说的“无所缘因”来破。“若有事体者,则此无所缘、不可能有故”,比如说我的面前有个瓶子,这就是有所缘而不是无所缘,我明明已经看见瓶子了,可我还是立量说“这儿没有瓶子”,这不是睁着俩眼说瞎话么?指鹿为马那是奸臣,看见有个瓶子,这就没有“无所缘因”。破一个论点,怎么破?就是破它的因果关系,没有瓶子,就可以破除它的存在,但要是说看见了瓶子,就不能破除它的存在。无因就可以破有果,无火就可以破有烟。你看不见瓶子就说瓶子不存在,这只能说瓶子不存在,注意,只能是“说”而已,但到底存在不存在?这是另一回事儿,我这里只是说不能睁大俩眼看着瓶子说没有瓶子。我见有不少初学佛人学了一点儿空,搞不明白,睁大俩眼说没有桌子。
“不尔,由处所、时间、及自性远隔离义、诸不成为所缘之可觉知、虽与自现量相违,然亦无能决定事体为无有故”。这就是刚才咱们说的,虽然我现在没有看见瓶子,但我不能就肯定地说没有瓶子,比如说因温天太黑了看不见。“处所”是说地方,比如我说“这屋里没有瓶子”,谁知道在屋子的角落里有个瓶子我只是没有看见。黄宏和魏积安两个人演过一个小品,魏积安说家里没有鞋油,黄宏说,那是你没找到地方,“公文包”里尽鞋油。因为地方的关系你没有找到而已。“时间”就是咱刚才说的这是晚上太黑了你没有看见瓶子。“自性远隔离义”,就是自体的障碍。这个“处所、时间、自性远隔离”是处所远隔离、时间远隔离、自性远隔离。“诸不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中”因为刚才说的或处所、或时间、或自性等原因,使得某些事物比如瓶子不被现见,就是不被当下觉知,“虽于自现量相违,然亦无能决定事体为无有故”,就是说,虽然不被当下看见,好象是与自己的现量相违背了,但只凭这个是不能够判定事物就一定没有。就象咱们常说的,你没有见过你老爷爷你也不能说你没有老爷爷。人的禀赋各异,能力自然不一样,你能看见对方没有看见,现在人没有见过不能否定古代人见过等,剧宗林先生举了一句藏族谚语,“勿于未见便谓无,君所未见他还有”。
“不愚昧回忆诸行能成立者、若违反其过去及现在现量者,则无有事体之语言转起。由决定无有唯即如是之事体故。”这个“不愚昧回忆诸行”是指正念,你的心不在正念上,乱糟糟一团麻,这时候就是愚昧了,“能成立”指心智,这是说你正确地回忆起过去的境界,“违犯其过去及现在现量”,就是说,在心与正念相合的时候,心智所对的是现量境,我们才说“有事体”,要是说当你虽然正念回忆起的是过去所对的现量境,但毕竟过去了,或者是还没有发生的事――过去就是时间过去了,未来指时间还未到,这时心智所对之境只是幻象而已,这不能说“有事体”,就是“无事体”。“无有事体之语言转起”,就没有与事物相合的语言生起,就是不能说“有事体”这样的话,“有事体”就是有东西,“无有事体”就是没有东西。这是法称论师在强调“事体”与时间的关系。“事体”别人都是翻译作“物”。为什么不能说“有事体”这句话呢?“由决定无有唯即如是之事体故”,因为确实是还没有“事体”。就象杀人是要被枪毙的,但给做人工流产的医生不能说是杀人凶手,因为他杀的不是完整的人。事体与时间有密切的关系,说有就是说的现在有,不能说曾经有和将要有,只有现在有叫“有”,过去有和将来有只能叫“过去有”、“将来有”而不叫“有”,这给数学上的X一样,说X就是1X,要是说X的2倍,那就不能写作X,要写作2X、3X、aX等,只有1可以省略。

此随其所应构成之差别、有十一种:

我们要说一个事物不存在,则肯定是曾经经验过的事物。如果是没有经验过的东西我们是没有办法判定的,说有说无都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说一个事物存在,就是指这个事物被我们觉知,我们说一个事物不存在,就是说这个事物现在不能被我们觉知。只要这个事物在现在不能被我们感知,我们就可以说没有,这就是否定判断。来否定一个事物,可以有十一种因。

一、自性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眕。由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

第一种是自性不可得因。这种情况是最常用的,不过咱们在用的时候,通常只说结果不说原因,因为这原因太熟悉了,张嘴就来,根本用不着思考。虽然说咱们没有说出来原因,但实际上包含有原因,要是没有原因的话,咱们知道,无因则无果。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是,“此处无眕。由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就是说,这个地方没有烟,因为要是有烟的话,我们就可以看见它,烟又不是可以藏起来的东西,只要有我们就一定可以看见。这就是根据看不见烟否定了烟的存在。

二、果法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由无眕故。’

第二种因是果法不可得因。这个也好说,比如说咱们都知道,要是有电的话灯泡就会亮,有电是灯泡亮的果,要是说我一拉开关,可灯泡却没有亮,我就说没有电。这就是凭果不存在,来推出因不存在。当然了,由果来推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实上来说,比如麦种是麦苗的因,但是它得有助缘才行,要是没有水、阳光等助缘,麦种是长不出麦苗的。咱们要是只凭现在没有麦苗就说没有麦种行不行呢?不行!就是说这种情况咱得考察一下。另一种情况是从认识上来说,比如说咱们看见有烟就知道有火,但是没有看见烟却未必可以确切地判断火到底有没有,要是我们因为没有看见烟就说没有火好象也不行,要是人家烧的是电炉,这不出烟的。啊?电炉不是火?那咱就说烧的无烟煤,这总可以了吧~~法称论师说的是“此处无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就是说此成没有烟的生起因功能、对碍,“生起因功能、对碍”就是生因的必由因,就是指“冒烟的火”,注意,一定得是冒烟的火。在这里法称论师就是说,我可以立这样一个量“这里没有冒烟的火,因为没有烟”。你要是立成了“这里没有火,因为没有烟”就不对了。

三、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沉香木。由无树故。’

这是第三种因。就是以能遍不存在推断所遍不存在。咱们前边儿说过的,所谓能遍就是指树,所遍指沉香树,这好象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一样,上位概念是能遍,下位概念是所遍。能遍指属,所遍是种。如果能遍不存在,则所遍必然没有。比如说这儿没有树,我就可以推断出这儿没有沉香树。我就可以说,“这儿没有沉香树”,因为这儿没有树。

四、自性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火故。’

在前边儿三种是从事物的正面不可得而作出的判断,其实也可以从这件事物的反面现象来判断,就是因为事物的反面现象有而推出这事物没有。这第四种就是。
自相相违可得因就是说,我以事物相违的自体为因,推出事物不存在。法称论师的例子是,“这里不冷,因为有火”,这就是我看到了火,就可以判断出不冷。火给冷是相违的。

五、相违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眕故。’

这个相违果法可得因就是说,我以与一个事物自体相违之果法为因,推断出事物不存在。比如说,“走,咱们到那山凹里烤火去,你看那里有烟”。以就是说,我虽然没有看见那里有火,但我看见了那里有烟,烟是冷的相违法“火”的结果。这是间接相违因。

六、相违周遍可得。喻如说言:‘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待他因故。’

这第六种的说法咱来看法称论师举的例子。“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待他因故。”就是说,比如这张桌子,我们就说它有,因为我是看着作成这张桌子的,我看见了工人把这张桌子作成,我就可以说,“这儿多了张桌子”,为什么可以这么说呢?因为事物都是因缘和合的,要想这张桌子没有,就必须得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有才行,现在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还没有,所以我就说这儿有这张桌子。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韩老给加了一个注,“此成立因不如理。即非大乘极成。由说诸行灭不待因故。”就是说,这个说法有违大乘教理,在大乘教理中是生起现行是要有因缘和合的,但生起就灭,而且灭不待因。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很显然不和大乘教理。
按照剧宗林先生的说法,他说法称论师认为,事物的灭与不灭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观待自因,一个是观待他因。观待自因就是内因,就是主要因素;观待他因就是我们常说的外缘,次要因素。两个条件都具备了才行,我们知道,“灭”也是一个果,它是“生”的果! 有自因而无他因,事物“灭”这个果是不会生的。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是把内因和外因割裂开了,有些顾此失彼。不过按胜义来说,事物本无自性,没有什么生灭可言,生、灭只不过是遍计执而已。法称论师在这里把“事物灭”和“事物未灭”看成一对相违法,说事物灭,法称论师的意思是说灭的内因有和外因也有,说事物未灭,法称论师的意思是灭的内因有外因没有。这里只说外因,事物灭是灭的外因有,事物未灭是说事物灭的外因没有。法称的这个相违周遍可得,意思是说,我通过桌子灭的外因没有就可以说桌子没灭。灭的相违是未灭,“相违”就指这个。这里的周遍指所遍――外因,不是能遍――因。“观待他因故”就是“灭的外因还没有”。
“相违”这个词吕澄先生有个说明,说相违得注意理解。比如说用火来反对冷,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火柴头的火,这也解决不了冷的问题,火柴头的火是火的所遍。这个“相违周遍可得”就是用火柴头火来否定冷。

七、果法相违可得。喻如说言:‘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无有。由此处有火故。’

这是第七种因。法称论师的例子说,“这里不冷,因为这里大火”,原论文中的“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就限定了必须是大火,不是火柴头的火,当然也不能是火灾那么大的火。所以这果法相违可得就是指,用与果法相违者为因来否定事物的存在。不冷的冷的否定,我现在要否定冷,我从有不冷的果的角度来说明。大火是不冷的果。剧宗林先生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我看见了商朝出土的铜锄,我就可以否定商朝无冶铜术的说法。
这个就是说:有了和这个事物的结果相违的法,就可以否定这事物。

八、能周遍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霜触。由此处有火故。’

这是用相违能遍者为因来否定所遍存在。没有能遍的话则肯定没有所遍,就是说我只要说肯定这儿没有树则绝对不会有沉香树,我规定马不准出城,你公孙龙的白马就不准出城!咱看法称论师的例子,“无有霜,有火故”。只要有火,一定不冷,不冷就不会下霜,霜不是夏天下的。我说霜没有,霜的相违就是不冷,有火就不冷了。
这个就是说:有了和一个事物能能遍相反的现象,就可以否定那个事物。
(带子结束)



本贴由斑竹于2002年6月10日21:21:37在乐趣园慈氏学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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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理点滴论四】是斑竹在2002年6月10日21:20:25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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