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点滴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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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量呢,有两种,一种是为自的,一种是为他的。为自的就是用正智比照自己的欲知之境,为他的就是用正确的论式将正智传授给别人,让对方也解脱。现量是不用语言表述的,注意,是根本就不能用语言表述;比量则必须用语言表述,不过运用语言有两种方式:为自的比量是用思维,思维是无声语言,为他的则是是用有声语言,这只是方式的不同而已。
这一品只说为自的。
此中依自悟所比知之三律中标志而知。此中安立能量果、亦与现量同。

为了自悟,自悟什么呢?自悟“所比”。怎么才算自悟呢?“知之”,知之的“之”代表所比,就是说自已对于“所比”知道得清清楚楚了,没有一丁点儿的怀疑!怎么自悟呢?凭“三律”,“三律”就是三条规律,三个规则。什么是三个规则、规律呢?这三个规律有个“标志”,凭这三个标志我就可以知道“所比”具备了三个规律,知道了“所比”是没有问题的。
就是说,为自比量就是用三个规律来证知自己所要知道的宗义。你要知道还不知道的,就必须凭借已经知道的,用已经知道的来推出还不知道的。你已经知道的我们称之为因,这个因必须是明确的、知道的。三个规律下边儿说。先说量果。自悟呢也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与现量果是一样的道理,就是说能量的比量智去认识一个境界,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比量智自己知道,比量智就把自己知道的这个结果显现出来,就是量果。
这一句话剧宗林先生译的很明白――为自的所比由三相因知,即是为自的比量,复于此中,量果之说与现量同。

三律中标志者:谓决定:一、所比知中必有性。二、同品中定有性。三、异品中遍无性。

为自比量要凭具备三个规律的因来证知,现在就来说三个规律。三个规律其实就是因三相,这因三相在佛教中先后有不同的名字。咱们知道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商羯罗主菩萨把因三相称之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现在法称论师的这个《正理点滴论》中把因三相称之为:所比知中必有性――就是说,在所要推度的事物上的确有因,所推度的事物就是“所比”;同品中定有性――就是说,和所比同类的事物一定和因相关,不能八杆子打不着;异品中遍无性――就是说,和所比异类的事物一定要与因没有挂葛,要是它们纠缠不清的话就不行了。这两个说法并没有啥大的区别。无著菩萨在《顺中论》中是称之为:朋中之法;相对朋无;彼自朋成。陈那论师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是称之为: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在无著菩萨、陈那论师、商羯罗主菩萨、法称论师的这几种说法中,应该来说,无著菩萨的说法最独特,第一相“朋中之法”相当于陈那论师的第二相“于余同类念此定有”;第二相“相对朋无”相当于陈那论师的第三相“于彼无处念此遍无”;第三相“彼自朋成”相当于陈那论师的第一相“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也就是说,无著菩萨的说法与西方的三段论是一样的。
知道了因三相的名字,就该具体解说因三相了。先说说因三相中出现的几个名相。

所比知者:此中谓具有所欲知其差别之能有法。同品者:谓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异品者:谓非同品。即与彼义异、与彼义相违、及彼义为无有。

第一相叫所比知中必有性,“所比知”是什么意思呢?“具有所欲知其差别之能有法”,简单来说就是宗支,就是要来判断的事物。宗就是由前陈和后陈构成的,后陈是能差别的法,前陈是具有“能差别的法”的法,我们叫它“有法”,就是说,后陈是前陈概念的一个属性。因三相中的所比是指宗有法――前陈。王森先生译本是,“此中所比,谓即有法,于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别义。”
第二相叫同品中定有性,啥是“同品”呢?说,同品就是“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就是无著菩萨说的“朋”,朋就是朋友,就是在一起,因为感情好才在一起的,要是感情不好的话就不再一起了,见面就想打架咋行?这一句话剧宗林先生译得简单,“同品指所立之法”,简单倒是简单了,可没有韩老的译文说得清楚。同品就是除宗有法以外于宗后陈有相同性质的东西。
第三相叫异品中遍无性,啥是“异品”?说“异品者,谓非同品。即与彼义异、与彼义相违、及彼义为无有。”这句话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异品,首先说异品就不是同品,是不是一句废话?不是的,这是表示对同品的否定,表示异品就是把同品反过来,这范围很宽。“与彼义异”,这个“彼”指宗后陈,但剧宗林先生明确地翻译成了同品,王森、杨化群先生都是译为“彼”。或者宗后陈,或者同品,在这儿都说得通。就是说与宗后陈的意义不一样,于宗后陈意义一样的是同品了,不一样的就不是同品,不是同品是啥呢?是异品,这是说陈去同品外所有的都是异品。“与彼义相违”,这一句的范围就小多了,说是与同品直接矛盾的。“彼义为无有”,不含有同品特性的。这三句互补。
因三相咱们在说《因明入正理论》时说得已经很详细了。咱们现在只用简单的话表述一下就算了。
1.因支必须普遍于宗有法。2.因支除宗有法外至少得有一个同品。3.因支除宗有法外连一个异品都不得有。这样呢,因支有了证宗的能力。
咱们往下看论文。

此三律者、谓唯具有三种标志:一、无所缘。二、自性。三、果法。

要是因支具备三相了,就是正因,否则就不是。正确的因根据它的作用,我们说有两种,一种我们称之为能立因,一种我们称之为能破因。
“三律”就是因三相。刚才说了因三相,具备因三相的正因,有三种:无所缘、自性、果法。韩老这么说了,别人的翻译都是说三相正因有三种:体不现现因、自体现现因、果体现现因(剧宗林先生)。或者是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果比量因(王森先生);或者是未缘到因、自性因、果因(杨化群先生)。这三种因都是从因和所要来判定的法的关系上来区别的。

此中无所缘者、喻如说言:於某所立宗之差别中、无有瓶。谓如说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成为所缘之可觉知者:谓其他所缘缘具足性、及具有差别自性。若既有自性、又有其他所缘缘等者,唯当为现量。

一个一个来解释。先看无所缘。当时的人与现在人不一样,这是时代的关系,现在人要解说一个名相,是用下定义的方法,严格来下定义,而当时都是举例子解说。法称论师也是举例子来说明的,咱们来看法称论师举的例子。
比如咱们面前,这儿没有瓶子,这儿有粉笔、有黑板擦……就是没有瓶子!我说了瓶子,我凭着咱们面前没有瓶子,我就可以否定咱们面前有瓶子。“于某所立宗之差别中、无有瓶”,就是说我立一个量“此处无瓶”,这是因明用语的关系,其实就是说,“我说这儿没有瓶子”,用因明用语说是立个量“此处无瓶”。瓶子是一个很具体的东西,咱们知道,具体的东西一般说来是现量对境,在此时、在此地,现量上本该出现的瓶子没有出现,那么就可以断定此时此地没有瓶子。现量应该具备这么几条:一个是所现物自体;一个是能现无分别智。所现物自体就是当下、目前要看的瓶子。能现无分别智就是能够观察的无分别智,无分别就是没有分别,无分别智是有分别的能力但是没有来分别,可不是没有能力分别,象咱们现在有的人说神通,佛是有神通不让用可不是不让有,神通是副产品,造任何一个东西,都会有副产品的,没有说你要造什么就只造出什么来的,在修道的时候,必然会有副产品――神通出来。我记得有一个禅师与另一个人一起走路,在过河的时候,那一个人有神通,踏水而过,这禅师没有,禅师就说,要是早知这样的话,我就把你的腿斩断。人们在评论这个公案的时候,都是说禅师是悟了的人而另外那个是没悟的人,说智慧重要神通不重要。可我看,另一个人可能没悟,但这个禅师也不能肯定绝对就是悟了,他根本没有悟的迹象。
所现物自体和能现无分别智如果同时同处相对出现,则二者所构成的思维形式一定是现量!这二者缺一不可,缺了所现物自体,比如瓶,就叫“无瓶”;要是缺能现无分别智就叫“无能缘智”。按陈那论师的说法,瓶本来就是没有的,因为唯识无境,瓶是心识派生出来的,所以是要看当时的识体有没有派生出瓶,要是派生了瓶就是有瓶,没有派生出瓶就叫“无瓶”。法称论师的唯识思想不是十分的纯粹,所以有些杂质在里边儿。
我立了一个量“此处无瓶”,“谓如说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就是说,可是要作为所缘境的瓶子是没有的。“成为所缘之可觉知者”,怎么才可以知道所缘境呢?“谓其他所缘缘具足性、及具有差别自性”,要想知道所缘境,得有“所缘缘具足性”和“具有差别自性”,“所缘缘具足性”就是指被看的瓶子,“具有差别自性”是指能看的能缘智。“若既有自性、又有其他所缘缘等者,唯当为现量”,要是既有“自性”又有“其他所缘缘”,就是既有能缘智和所缘境――瓶,则是现量了。或者说,现在已经具备了看见瓶子的其他条件,象空间、亮度等,但是主角瓶子却没有出现。
这无所缘(因)就是因为没有瓶子因而说这儿没有瓶子。

自性者:谓自唯已成为有,即是所成立法之成立因。喻如说言:“此为树。由是沉香木故。”

第二是“自性”。这“自性(因)”就是以某事物自体为因,来证明某事物存在。这个很简单,就是说,“这是树,因为它是沉香树”。用眼前这棵沉香树来证明这儿有树。韩老、杨化群先生都是用藏文译的,所以是一样的沉香树,而王森先生是译作了兴遐巴(就是无忧树),剧宗林先生是译作了杨柳树,我估计这个原词一定不是杨柳树,不过因为不影响对原典的理解,所以说译作杨柳树也是可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说个笑话,我最开始看见火树银花这个词,我就不明白火树是什么树,还认为真的有一种象杨树、榆树、松树那样的火树呢~~我不明白银花是一种什么花,还以为真的有一种象荷花、菊花那样的银花呢~~兴遐巴树是什么树呢,会不会把它想成火树、银花一样的呢?现在城市里都用灯做成树的样子,叫灯树,你要是指着灯树说,“这是树,灯树故”,这就不对了,所以,为了让人更好理解,译成杨柳树,人就不会理解成假树。
以眼见的沉香树为因,得出眼前有树这个果,这个因就称之为“自性(因)”。沉香树是树的差别法,树可以包含沉香树。要是有沉香树就可以肯定说有树,但反过来,有树不见得有沉香树,要是没树则肯定没有沉香树――最的多是象树一样的东西。现在准确地说是沉香树,它就是树的所遍体。在沉香树这个范围内,沉香树和树是合二为一的,不过得注意,沉香树和树的外延不一样大。沉香树是所遍,树是能遍。

果法者:谓如说言:“此处有火。由有眕故。”

第三是“果”。这“果(因)”就是以事物的果体为因,来证明某事物的存在。咱们来看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此处有火,由有眕故”,这个“眕”字,我也不晓得怎么回事儿,这个字的意思是“目有所恨而止也”,还可以做“视”讲。不过在其他的本子上统统都是“烟”,王森先生本子是“彼处有火,以见烟故”;杨化群先生的本子上是“彼处有火,以有烟故”;剧宗林先生的本子是“有烟故,彼处有火”,甚至韩老的上一次译稿也是“此处有火,由有烟故”,为什么这一次韩老给改成了“此处有火,由有眕故”,我也一下子体会不出这么改的意思在哪儿。那么,是不是打字打错了呢?也有这个可能,咱就不深究了。
我看见有烟,我就断定那儿一定有火,先有火后才能有烟,火是烟的因,烟是火的果,看不见火不见得没火,但要是看见了烟,则一定要有火。这看见烟推知有火就是“果法因”。
下边儿来对具备因三相的三类正因作个总的说明。



本贴由斑竹于2002年6月10日21:20:25在乐趣园慈氏学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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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理点滴论三】是止观观止在2002年6月10日20:22:42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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