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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诸位朋友,从唯识学的角度如何理解<<楞伽经>>中”人见恒河,鬼见猛火”的内容?太虚法师在<<楞伽大旨>>一文中,用因明论式,发明经义: 诸法皆纪 。宗 以唯心现故,随各类见不见故。 因 如人见恒河,鬼见猛火。喻 我的问题是: 1、 人非鬼,如何知道人见恒河乃鬼见猛火? 2、 鬼非人,如何知道鬼见猛火乃人见恒河? 3、 恒河、猛火之间是什么关系?恒河、猛火同时做为人与鬼的共同认识对象,那么人与鬼之间的共业共感的认识对象的共性是什么?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属性,那么如何判断“此恒河”即是“彼猛火”。 致谢!
本贴由读者于2002年1月03日18:16:22在〖慈氏学论坛〗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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